发布文号: 府警秘法字094000616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七日宜兰县政府府警秘法字094000616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宜兰县政府为维护身心障碍者于本县路边收费停车场免费停车之权益,并杜绝冒用、伪造及长时间停放之情事,特依「宜兰县路边停车场收费管理自治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订定本查核作业规定。
二、身心障碍者本人驾驶之车辆于宜兰县(以下简称本县)路边收费停车场停放时,一律先开立人工计时(次)缴费通知单,事后再持本人之身心障碍手册、驾驶执照及行车执照等证件,洽本县路边停车管理场或指定之特定收费站(所)服务窗口,向收费员办理销单。
三、办理免费停车手续及规定如下:
(一)身心障碍者亲自驾驶之车辆,每日得免费停车六小时,并应于停车当日夜间十时前,亲持本人之身心障碍手册、驾驶执照及行车执照正本,至第二点所列服务窗口办理销单,经收费员查核无误,始得办理免费停车手续。
(二)若停车当日之免费停车时间超过夜间九时者,得延至翌日中午十二时前办理免费停车手续。身心障碍者因证件不齐、不符或超过期限者,不予免费,并应依规定缴交停车费,如逾期未缴停车费时,依「宜兰县路边停车场收费管理自治条例」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四、以开出租车为业之身心障碍者办理免费停车手续时,须于缴费期限内亲持本人身心障碍手册、驾驶执照及行车执照正本,经收费员查核无误后,始得办理免费停车手续;如所持之行车执照记载非本人所有时,不予免费。
五、依本规定之第三、四点办理免费停车手续时,须自行填写申请表,并请索取收执联,且保留三个月作为日后凭证。
六、依本规定优惠停车,以停车当日一人一车为限,其余车辆停车均应依规定缴费,违反本规定者,永久取消其免费停车资格。
七、身心障碍者不得将证件借(供)他人使用,如发现确有供予他人冒用之情事,除应依规定补缴停车费外,并永久取消其免费停车资格,另依相关证据追究刑事责任。如超过缴费期限者,依「宜兰县路边停车场收费管理自治条例」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裁罚。
八、本作业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
九、本作业规定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