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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太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8 生效日期: 2004-01-08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4] 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水务局关于《太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八日 
 
 
太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我市建国以来兴建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工程体系,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防洪安全及水资源供给保障。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由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日趋陈旧,权责不清、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渠道不畅、资金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有的濒临报废,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因此,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彻底扭转“重建轻管”的局面,确保全市骨干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目标 
  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力争在2004年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水利工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良性运营,效益提高,可持续利用。其具体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职能、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原则 
  1、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原则。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不断提高水管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更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3、坚持责、权、利统筹兼顾的原则。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实绩和职工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和以稳定求发展,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推进。 
  5、坚持统一、分级与属地委托管理相结合。 
  三、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 
  1、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汾河、潇河属省管河道,具体管理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防洪、供水等位置重要、关系重大的汾河城市段、城区重点河段、晋祠灌区、晋祠大循环水工程和牛家营退水渠,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跨县(市、区)防洪、排涝、灌溉工程,按属地分级管理或委托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东山、固碾提水灌区和敦化大闸由市水务局委托小店区、尖草坪区和敦化扬水处分别管理;各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由各县(市、区)水行政部门管理。 
  重点河道和骨干排水渠按照统一、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地段实施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晋政发〔1999〕44号)执行。 
  2、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搞好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任务的水库、河道堤防、控制性建筑物及各县(区、市)重点河道。如王满坪、阴山、鹿儿湾、南坪头、南沙河和马庄水库,城区的北部、中部、南部、太榆、北张、薛店、许坦、牛家营八条退水渠,小店的西郜排水站,清徐的乌象民总退、河东北总退、河东南总退、河西总退、九斗退、西湖退六条排水渠和九斗、西湖排水站,阳曲县大盂盆地东、中、西三条排水渠,晋祠大循环水工程,城市六河,汾河城区段,潇河及杨兴河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类: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敦化、郜村、西温庄、东山、小马、固碾、大留、上兰、晋汾等9个提水灌区和晋祠、边山两个自流灌区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差额事业单位。 
  第三类:承担城市供水、乡镇集中供水、水产养殖等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2、搞好定编定岗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分类推进改革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建立和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全员聘用制度、职工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制度。 
  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竞争力”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可吸收国有法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自然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积极参与企业改制。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办法。 
  2、规范水管单位经营活动 
  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等与 
  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做到事企分开,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 
  经营性水管单位要围绕以水养水积极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3、严格资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所属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实施管理和监督。水管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实施管养分离 
  实行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精干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中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经营性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和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农业水价不能达到成本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或受益区财政给予补贴。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对水利工程价格进行适时调整,分步到位,逐步理顺。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批准。 
  2、强化计收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 
  农业供水工程实行“两部”制水价计收办法,即按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分别计收。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积极配套计量设施,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让用水户参与管理。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成本降低和节约用水。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分类采取财政补贴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严格控制编制人员,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安排。其经营性资金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此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制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的30%,河道工程维修管理费。各县(市、区)必须尽快开征水利建设基金,以确保本级政府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正常经费的支出。 
  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的支出和省、市委托县(市、区)管理的重点河道、控制性工程、排灌工程和各县(市、区)管理的重点防洪、排涝、缓洪、灌溉工程的补贴支出。 
  3、严格资金管理 
  准公益性水管理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经营性资产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财政拨入防汛抗旱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要加强对单位经营性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水管单位要按照水管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公益服务用固定资产提取工程折旧,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员分流的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确定为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我市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八)税收扶持政策 
  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水利工程在编制可研报告时要一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 
  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可研报告,不予审批。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定界工作,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水管单位要通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改进管理、搞活经营,下大气力将资源、资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大中型灌区的支、斗渠等设施,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2〕8号)精神,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采取“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改制回收的资金,要专款用于灌区发展。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环境与安全管理 
  1、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可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会同环保部门进行排污口监督管理,发现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时,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现有设置在河道上的排污口,要由环保部门依法监督排污单位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在河道上新设置和改建排污口,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报环保行政部门批准。 
  2、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规范操作,并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要设立明显标志,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 
  市、县两级政府国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土地权属和管理保护范围。 
  (十二)加快制度建设,严格依法管理 
  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保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水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协调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春根(副市长) 
  副组长: 
  彭龙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田永才(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张静南(市编办副主任) 
  尚克勤(市计委副主任) 
  崔崇恩(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太生(市人事局副局长) 
  张二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晓云(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卫晓云(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学兰(市地税局副局长) 
  戈新文(市环保局副局长) 
  杜成元(市水务局副局长) 
  赵树林(市水务局总工) 
  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主任由杜成元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赵树林总工兼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保证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市属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由市水务局具体负责,市有关部门、水管单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在认真制定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步骤,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水管单位改革。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各县(市、区)要在2004年前半年完成制定方案,组建机构,人员定岗、定编的测算和土地的确权定界等前期工作,划定各水管单位的类别、性质和编制,并明确财政支付金额范围和方式;2004年后半年完成内部机构设置、人员择优竞争上岗、人员分流、管养分离,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年底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结验收。 
 
 
市水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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