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山西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价差、量差及各种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15 生效日期: 1996-10-1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58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价差、量差及各种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流一发[1996]30号)收悉。关于你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价差、量差及各种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应由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运销企业、运输业户收取而未收取,由煤焦管理站补收的销售煤炭的价差、量差和各项基金、费用属于因销售煤炭而发生的价外费用,因此,对你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量差、价差和各项基金、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6.10.15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