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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地勘队伍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5 生效日期: 2003-11-25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1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勘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精神,为深化我省地质勘查队伍改革,加快地勘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2号)中的各项政策。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对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切实维护国有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或在国家核拨的地勘费基数内安排地勘项目形成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后,其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三、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地勘单位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省属地勘单位土地使用权处置、登记发证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并享受《青海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青政办[2003]118号)政策。 
  四、对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由省计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地勘单位用于组织队伍转产工作的银行贷款,计划、财政等部门要继续给予贴息扶持;地勘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各项相关的优惠政策;地勘单位不良资产的报废和核销应按国家规定程序,经地勘单位申报,中介机构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国家资本金。 
  五、认真落实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地勘单位的住房改革,按照全省统一政策执行;地勘单位解决困难职工住房、改造危旧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在落实增加工资、福利政策时,要保证地勘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地勘单位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要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统一部署进行,已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尚未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和有关待遇不变,费用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列支渠道不变,待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执行。地勘单位在属地化管理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单位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切实加强我省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加强地质调查队伍技术力量,补充专业技术骨干,改善人员及专业结构,解决技术装备落后等问题,充分发挥地质调查队伍在地方区域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业务基础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七、各地勘单位要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单位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坚持一业为主、多业并举,做大做强现有的经营实体,培育和形成新的延伸产业,不断开拓生产经营领域,壮大经济实力。主动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国家和省上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断发展壮大,通过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实现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八、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大对地勘单位的指导和各方面的支持,继续加强对地勘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 
  各州、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推进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扶持地勘单位进行结构调整,支持地勘单位加快改革与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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