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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镇粮食定量人口、口粮定量及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1-29 生效日期: 1981-01-29
发布部门: 粮食部
发布文号:

一九八○年十二月,全国市镇粮食供应会议,讨论和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镇粮食定量人口、口粮定量及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扩大粮食复制和主食食品经营的意见》两个文件。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省、市、自治区具体情况,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部。
近几年来,各级粮食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粮食销量的指示,在市镇定量人口、口粮定量及供应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市镇粮食销售数量基本正常,居民口粮定量水平基本稳定,总的来说,情况是好的。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须待解决。为了进一步做好市镇粮食定量人口、口粮定量及供应管理工作,对于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市镇定量人口问题
  (一)市镇定量人口的增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今后开新口子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和粮食部报告的意见:近几年内,国务院各部、总局所属基层单位在农村公社的人员,人数很多,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现由生产队分配口粮的,应维持现状不变,不能改由国家供应粮食,以免引起连锁反应。农村社、队的企、事业职工,仍应由生产队分配口粮,不能由国家供应粮食。
  (二)农业人口转为市镇定量人口,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十一月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和国家规定的每年控制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的比例。户口由公安部门审批,粮食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三)农业人口转为市镇定量人口,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时,必须经县或县以上粮食部门审批,县以下粮食部门无权审批。
  (四)各级粮食部门,要经常掌握市镇定量人口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向上级反映。

  二、关于市镇居民口粮定量问题
  市镇居民的口粮定量,总的来说是不低的,绝大多数够吃有余,应当基本稳定,近期内不做大的调整。对那些口粮定量突出偏高偏低的个别工种、地区,根据可能条件逐步加以调整和整顿。
  (一)省、市、自治区内,需要统一同工种定量的,应当在不增加粮食销量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把偏高的降下来,解决偏低的调高问题,不能增加口粮定量总水平、统一工种定量的方法,可以因地制宜。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要照顾到邻近地区和其他工种的现行口粮定量标准,防止造成新的矛盾。要有利于安定团结,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测算,提出方案,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告粮食部。
  (二)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四十六号文件规定:“由于机械化程度提高,劳动强度减轻的工种,要适当调低粮食定量标准”。各地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其职工的口粮,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同工种口粮标准,定量或补助。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营业牌照的个体劳动者,其口粮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三、关于市镇居民口粮供应管理问题
  要加强市镇居民口粮供应管理工作,加强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宣传教育,并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经常检查和定期核实人口、工种、定量,最少一年一次。
  (二)要认真整顿补助粮,切实执行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四十六号文件规定。补助粮的项目、标准、范围应从紧掌握,有些不合理的补助项目应当取消。具体取消哪些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规定。省以下不得自行规定补助粮项目和标准,凡自行规定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责令限期纠正。补助粮水平,按非农业人口平均计算,每人每月原则上不超过半斤。
  有的地方实行补助粮包干管理办法,要及时总结经验,作到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补助粮。粮食部门必须经常了解检查使用情况。
  (三)在大中型工矿企业中,推行“旅大粮食管理办法”,对于稳定粮食定量水平,解决工种定量由高调低问题,以及厂矿特殊用粮问题,都得到了及时解决,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有些地方手续繁琐,增加了用粮单位的工作量,工人反映不便。已经推行这种办法的地方,要坚持下去,不断总结经验,切实简化手续,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粮食部门决不能放松管理,要经常帮助用粮单位按照粮食供应政策把粮食管理好。实行这种办法的,应当是大中型工矿企业单位;机关、学校、小型工矿企业,可以不搞。
  在没有推行这种办法的地方,应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定量口粮的合理供应。
  (四)由基层粮食部门、居民委员会共同组织群众管粮小组,是粮食部门和众群之间沟通情况,贯彻粮食政策,反映群众意见,宣传计划用粮、节约粮食,核实人口、工种、定量,监督检查粮油价格,保证合理供应粮食的好经验,各地应当继续推行。
  (五)为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基层粮食部门要配备专职粮食管理员,经常了解、检查用粮情况,核实人口、工种、定量,以及帮助用粮单位管好粮食。已经配备粮管员的地方,要整顿队伍,加强教育,明确职责,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有缺额的在现有市镇职工中调剂解决,要尽快配齐。粮食管理员制度首先在各类市建立,其具体职责、人员数量,由省、市、自治区规定。

附:关于扩大粮食复制品和主食食品经营的意见(略)

198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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