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2-19 生效日期: 1995-02-19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告[1995]2号
  最近,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凡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处置和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领“渣土处置证”和“渣土清运证”。 
  二、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渣土清运证”规定的路线、时间、装运点和倾卸点作业,不准沿途滴、漏、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 
  三、继续实行市容卫生保证金制度,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保证金。 
  四、对未按规定领取“渣土处置证”或未按“渣土清运证”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清运和处置的,可视情况扣押清运车辆,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未按规定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责令立即清除;对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应责令其立即清除,并按每辆(次)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房地产、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通告。 
  七、对侮辱、殴打执行公务的城建监察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