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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3 生效日期: 2003-10-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3]80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10月23日印发《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要求广州、江门、增城、台山市,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如期圆满完成移民接收安置任务。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以下称三峡移民)安置工作,是三峡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决定再增加2.53万名三峡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任务,其中分配我省2000人,要求在2004年8月底前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前三年安置三峡移民的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坚持三峡移民外迁安置政策的连续性 
  对新增的三峡移民安置工作,仍坚持我省前三年安置的政策和原则:全省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标准,实行接收安置任务、资金双包干的原则,根据安置人数计算国家补偿资金和省核定的补贴资金实行双包干,由接收县(市、区)负责落实;坚持以土为本、以农为主的安置原则和相对集中到县(市、区),分散安置到村的安置方式,保证移民到安置地后承包的耕地、宅基地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选择自然条件较好、土地相对较充裕、领导班子较强、民风较好的县(市、区)、镇作为三峡移民的安置地;安置点选定在墟镇周边以及交通较方便的地方,同时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商业等公共设施较为完善,以方便移民生产、生活、子女上学、就医等。安置工作要做到“三个一”,即每户移民有一份耕地、一栋房子,尽量解决符合条件的一个人进厂打工,努力达到迁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 
  二、新增安置三峡移民的任务分配 
  江门市的台山市接收安置700人,江门市新会区接收安置400人,广州市的增城市接收安置900人。各安置市(区)要选择土地较充裕、有一定工业基础,有一定的财力,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镇作三峡移民安置地。 
  三、三峡移民安置的方式及标准 
  继续坚持集中安排到县(市、区)、镇,分散安置到村、组的分散安置方式,即:安置县(市、区)选择6一7个镇,每个镇选择2一3个点、每个点安置10户左右,人数约40人。这种安置方式符合国务院三峡建委分散安置的要求,有利于移民迁入后帮扶,有利于移民融入当地社会,有利于调整土地。 
  安置标准 
  坚持我省前三年安置三峡移民做法: 
  (一)生产安置方面,耕地按当地人均面积安排,有条件的市可适当考虑安排部份山地。 
  (二)生活安置方面,人均宅基地30平方米,人均建房20平方米,采用混合结构、二层基础、铝合金窗、外墙贴马赛克。移民住房由移民委托迁入地统一建设,每平方米按480元计算,其中移民个人每平方米承担250元,不足部份由省补贴。各安置点要适当预留移民养家禽等用地。 
  四、新增安置三峡移民的时间安排 
  承担接收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今年10月底前做好接收安置三峡移民方案,确定接收移民的镇、村、组,以及安置点、安置人数。11月下旬完成三峡移民的考察对接、土地调整和青苗补偿等工作,同时与迁出地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12月份开始筹建移民房屋,明年6月底前完成房屋建设和交通道路、供电、供水等配套工程,明年8月底前移民迁入。 
  五、新增安置三峡移民的组织和管理 
  三峡移民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复杂工作,而且安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承担安置三峡移民的县(市、区)要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副市长(副区长)负责接收安置三峡移民的工作,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在资金上支持承担安置三峡移民的县(市、区)。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三峡移民安置和扶持的各项政策,认真落实省、市、县安置移民的配套措施,扶持移民恢复生产和稳定生活。加强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各级移民部门必须做到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确保移民资金不出任何问题。 
  六、新增安置三峡移民的经费安排 
  (一)国家下拨给迁入地用于移民安置的经费按人均计算,其中:生产安置费10449元/人,基础设施费5020元/人,管理补助费698元/人,搬迁运输费150元/人。 
  (二)国家安排发给移民个人的资金有:1.困难户补助费,人均853元,其中:由迁入地政府根据移民的实际困难统筹发放353元/人,发给移民个人500元;2.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和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人均3875元,其中: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一次性发给移民个人2075元;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由迁入地政府原则上安排一年半时间,按月发放给移民个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移民个人承担建房款5000元/人。 
  (四)省财政安排补贴资金标准:1.土地征用10000元/人。2.住房建设补贴4600元/人。3.一次性移民慰问金300元/人。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安置市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确保安置任务按期完成。安置地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接收安置任务、费用双包干的原则,切实落实有关移民安置政策,认真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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