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8)6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自治区报送的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宁政函[1997]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证券委员会《关于下达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计划的通知》(宁计(财)发[1997]09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复审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材料的函》(宁政函[1997]111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