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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二房佳酿”商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2 生效日期: 1996-05-0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管[1996]174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二房佳酿”商标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工商标发[1996]第76号,已同时抄送你局)。经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同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即山东沂源玉德酿酒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德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的“二房佳酿”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  条第(9)项的规定。同时,玉德公司在使用该商标时加注注册标记,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请你局指导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第 三十四 条第(1)、(2)项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玉德公司的行为予以查处。
附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二房佳酿”商标有关问题的请示》
                    青工商标发[1996]第76号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最近我们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山东沂源玉德酿酒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房佳酿”白酒所使用的商标标识的图形为一个旧社会装束打扮的妇女坐在磨盘上。其广告词为“健康、质朴、倔强、回味无穷”。尽管该公司声称其产品是由两间房子起家,故称“二房”,但是该产品商标标识与广告整体效果在市场上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经了解,该公司曾申请全标注册,在被商标局依法驳回后又将“二房”文字、图形分割后进行注册申请,该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冒充注册商标。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该公司商标设计和广告创意是不健康的,已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商标局驳回其全标注册是正确的。但是,针对该公司目前申请分割注册的情况,如果不加制止,使其分别核准注册,那么其仍可组合使用,并以此进行合法的广告宣传,势必会给商标广告管理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也继续给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作为商标和广告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对“二房佳酿”冒充注册商标的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外,另一方面,对于其不良文化倾向等有关问题,我们有责任向商标局进行反映和请示,请求上级领导的协助与支持。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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