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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作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 2003-06-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01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在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已初步建立,并正式运行。为充分发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的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按照“专群结合、重点设防、全面监控”的原则,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要层层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行政首长、项目法人责任制,按“专人专责”的要求,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要落实专门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在防灾减灾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纳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近期治理的142个崩滑体、59段库岸以及108个专业监测点的专业监测单位,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与监测单位的协调与联系,密切配合,及时收集传递和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三、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对已经确定的1534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简称群测群防点),要落实专门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每一个乡镇都要落实乡镇长负责群测群防行政责任制,每一个监测点都要落实监测人员和联络人员。对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和管理干部要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掌握基本的灾情识别、监测、预报以及应急防灾救灾方法。 
  四、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联系各专业监测点、专业监测单位以及群测群防点工作。各专业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要按监测设计要求和灾情速报制度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报告各监测点的监测成果,经监测有重大险情要随时报告,以便区县(自治县)政府和有关单位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还应将重大险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上级专业人员及时赴现场协助监测和指导防灾救灾。 
  五、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灾情发布及应急抢险制度,定期不定期发布重要灾情,制订灾情定期上报、重大灾情紧急上报制度,明确险情发生时公众预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及其他应急抢险措施。 
  六、重庆市气象台与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于2003年6月25日开始在重庆电视台播出重庆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具体播出时间为:CQTV-1 16:44;CQTV-重庆18:54、23:37,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注意组织收看,并通知各专业监测单位和群测群防人员收看,掌握地质灾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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