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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明抗洪救灾工作纪律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明电[2003]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我省淮河已进入紧急防汛期,汛情、灾情仍在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抗洪救灾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夺取抗洪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现就进一步严明抗洪救灾工作纪律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依法办事,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防指的神圣职责,切实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不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二、必须严格实行行政首长和防汛指挥长负责制,实行岗位、工段和部门责任制,各级领导必须恪尽职守,亲临一线,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三、必须严肃政令,严守纪律,下级政府和防指要坚决服从和接受上级政府和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命令,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推诿、扯皮、违令拖延,贻误战机。 
  四、必须对所有险工险段和重要堤防实行24小时巡查,发现重大险情和安全隐患要立即向上级防指报告,并迅速采取除险处置措施,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不报。 
  五、必须顾全大局,团结治水,正确协调和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前后方等方面的关系,不得以邻为壑,不得搞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六、必须及时、准确、客观地逐级上报防汛救灾信息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随意对外发布不准确的信息。 
  七、必须统筹安排,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各项防汛抗灾经费、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 
  八、必须维护好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严厉打击趁水打劫、制假售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以上各条,务必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政纪和法律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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