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的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家防总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新时期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对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职责》进行了补充修订,增加了抗旱工作职责,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