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8)16号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7]69号)、《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9月26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491.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25.7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702.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63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最迟不得晚于1998年3月31日。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以及国家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