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消署会字第094030207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内政部消防署消署会字第094030207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目的:内政部消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确保办理各项采购,底价订定精实合理,以提高业者投标意愿,确保采购品质,爰就有关底价订定应遵循之事项,特订定本规定。
二、底价订定原则:
办理各项采购,除有下列情形外,均应订定底价:
(一)订定底价确有困难之特殊或复杂案件。
(二)以最有利标决标之采购。
(三)小额采购(新台币十万元以下)。
有前项不订底价情形之一者,应于招标文件内叙明下列事项:
(一)理由。
(二)决标条件(如契约金额、相关费率)。
(三)决标原则(如最低标、最有利标、最高标)。
三、底价订定时机:
(一)公开招标应于开标前定之。公开招标采分段开标者,底价应于第一阶段开标前订定。
(二)选择性招标应于资格审查后之下一阶段开标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标应于进行议价或比价前定之。
(四)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其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并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者,应于进行比价或议价前定之。
四、底价订定注意事项:
订定底价前,应由业务单位制作预估金额分析表(如附表),签会采购单位及监办单位,于陈核后移由采购单位复核,并提出建议底价,另行签报署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重复性采购或未达公告金额之共通性采购,由采购单位径行签报核定。有关应行注意事项如下:
(一)预估金额分析表依下列规定办理:
1.了解采购标的:包含限制条件(如厂商资格、履约时间)、数据来源(如规格出处、属一般市售产品或进口品)及任何可资运用分析之信息。
2.了解过去采购信息:包含本署或其它政府机关之采购经验(含采购方式),网络信息,参考手册(如产品型录)及规格之差异性,供应来源(来自制造商、供货商、通路商或经销商),市场行情,采购数量,交运期程及条件,包装方式等。
3.市场整体资料研究:包含市场数据研析,采购数量差异价格分析,市场需求及供应分析,价格受汇率、运输、罢工、劳工短缺、次供货商阻碍、能源危机、供应原料短缺、物价指数、工商业变动概况等因素之影响,及过去关于合格标与不合格标之比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之决标记录、中央信托局之决标公告等)。
4.依图说、规范、契约并考量成本、市场行情及过去政府机关决标数据,于预估金额分析表逐项编列,并考量技术、品质、功能、履约地、商业条款、评分或使用效益等差异。
(二)采购单位依业务单位所提预估金额分析表,逐项复核后,订定建议底价;查核金额以上之工程采购,应依「行政院暨所属机关工程采购底价审议原则」规定,成立底价审议小组,作成审查结论及建议底价。
(三)限制性招标采议价办理者,采购单位于建议底价提出前应先参考厂商之报价或估价单。
五、底价保密:
(一)办理各项采购之底价,在决标前应予保密,决标后除有特殊情形外,应予公开。
(二)底价于开标后,因故未能决标,应将底价重新弥封,落实底价保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