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政部消防署工程财物及劳务采购底价订定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 2005-11-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消署会字第094030207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内政部消防署消署会字第094030207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目的:内政部消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确保办理各项采购,底价订定精实合理,以提高业者投标意愿,确保采购品质,爰就有关底价订定应遵循之事项,特订定本规定。

二、底价订定原则:

办理各项采购,除有下列情形外,均应订定底价:

(一)订定底价确有困难之特殊或复杂案件。

(二)以最有利标决标之采购。

(三)小额采购(新台币十万元以下)。

有前项不订底价情形之一者,应于招标文件内叙明下列事项:

(一)理由。

(二)决标条件(如契约金额、相关费率)。

(三)决标原则(如最低标、最有利标、最高标)。

三、底价订定时机:

(一)公开招标应于开标前定之。公开招标采分段开标者,底价应于第一阶段开标前订定。

(二)选择性招标应于资格审查后之下一阶段开标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标应于进行议价或比价前定之。

(四)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其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并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者,应于进行比价或议价前定之。

四、底价订定注意事项:

订定底价前,应由业务单位制作预估金额分析表(如附表),签会采购单位及监办单位,于陈核后移由采购单位复核,并提出建议底价,另行签报署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重复性采购或未达公告金额之共通性采购,由采购单位径行签报核定。有关应行注意事项如下:

(一)预估金额分析表依下列规定办理:

1.了解采购标的:包含限制条件(如厂商资格、履约时间)、数据来源(如规格出处、属一般市售产品或进口品)及任何可资运用分析之信息。

2.了解过去采购信息:包含本署或其它政府机关之采购经验(含采购方式),网络信息,参考手册(如产品型录)及规格之差异性,供应来源(来自制造商、供货商、通路商或经销商),市场行情,采购数量,交运期程及条件,包装方式等。

3.市场整体资料研究:包含市场数据研析,采购数量差异价格分析,市场需求及供应分析,价格受汇率、运输、罢工、劳工短缺、次供货商阻碍、能源危机、供应原料短缺、物价指数、工商业变动概况等因素之影响,及过去关于合格标与不合格标之比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之决标记录、中央信托局之决标公告等)。

4.依图说、规范、契约并考量成本、市场行情及过去政府机关决标数据,于预估金额分析表逐项编列,并考量技术、品质、功能、履约地、商业条款、评分或使用效益等差异。

(二)采购单位依业务单位所提预估金额分析表,逐项复核后,订定建议底价;查核金额以上之工程采购,应依「行政院暨所属机关工程采购底价审议原则」规定,成立底价审议小组,作成审查结论及建议底价。

(三)限制性招标采议价办理者,采购单位于建议底价提出前应先参考厂商之报价或估价单。

五、底价保密:

(一)办理各项采购之底价,在决标前应予保密,决标后除有特殊情形外,应予公开。

(二)底价于开标后,因故未能决标,应将底价重新弥封,落实底价保密原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