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01 生效日期: 1989-09-01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执行《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基金办公室的职能是参与基金使用原则的确定、制订和修订基金管理办法、编制“科技基金项目指南”、负责科技基金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的管理以及科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局直属科研院所基金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条   院所基金由各科研院所根据“基金项目指南”和本单位的业务方向安排基金项目。每年一月底前将院所基金项目上年度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安排计划报基金办公室。


    第三条   “基金项目指南”是根据建材工业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对基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作出的规定,经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科技委)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基金办公室报科技发展司审定,每五年颁布一次。


    第四条   建材行业的科研、设计、大专院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可按“基金项目指南”申请项目,也可几个单位联合申请项目。


    第五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请表”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本单位有关部门审查和主管科技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一式五份报基金办公室。申请项目时,需交申报费,每项30元(作为评审工作的直接费用),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   年度基金项目申报日期为上年度四月一日至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四至六月为评审时间。


    第八条   申报的基金项目首先由基金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形式和内容的初步审查,项目初审按本细则第 条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虑,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


    第九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基金办公室汇总后委托局科技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项目评审按本细则第 条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虑,评审结果由负责人员签字并负技术责任。基金办公室将综合评议意见报科技发展司批准立项。


    第十条   评审项目时,按下列条件综合考虑:
  (1)立题依据和方案的可行性;
  (2)预期的技术指标和涉及的学科领域及其复杂程度;
  (3)应用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理论价值;
  (4)参加项目人员的技术水平;
  (5)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的条件;
  (6)经费额度;
  (7)完成项目的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人员,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人员,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对评议情况和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保密。


    第十二条   对技术内容和技术关键如一经透露,容易被他人掌握实施的项目,可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基金办公室同意后,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内部审议。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项目,由基金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未批准的项目,不另行通知,申请表不予保存,但可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应按批准的金额及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将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报基金办公室并签订合同,无故延期上报“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采取合同管理,资金包干使用。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和合同条款合理使用经费,力求节约。


    第十六条   每个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办理;软科学、情报信息、质量标准专项基金分别报给各主管办事机构,年度汇报由个办事机构汇总后,于二月二十日前报基金办公室。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预期的内容后,由承担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成果资料、工作总结、经费决算等报基金办公室审查,经科技发展司批准后下达验收证书。


    第十八条   由基金资助的项目,其成果在发表、转让、使用时,均应说明系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专利权,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完成项目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期完成的项目,应停止拨款;对已拨款项,视情况予以全部追还或部分追还并按《技术合同法》追究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