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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2003]53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验收工作,迎接国家验收,确保三峡工程按时下闸蓄水发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各项目业主按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及《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修订本)的要求,抓紧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开展已竣工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以及受135米水位线影响尚未竣工项目的水下部分工程(按蓄水后20年一遇洪水位标高考虑)的阶段性竣工验收,在运行一个水文年后仍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最终验收,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业主要做到项目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水下部分工程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并形成竣工初步验收或阶段性验收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计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对项目业主开展的初步验收以及阶段性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检查验收工作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验收程序规定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严防出现“豆腐渣”工程。 
  二、为切实做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验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应成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作验收。在项目业主按建筑工程法规进行竣工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应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项目以及135米水位线影响尚未竣工项目的水下部分工程逐一进行工作验收,并形成工作验收报告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于5月20日前报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组,从5月9日开始,对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行市级工作验收,验收以抽验方式进行,抽验率不低于50%。市级验收合格后,申报国家专项终验。请各区县(自治县)准备好相关资料,作好迎接验收的准备。市级验收时间安排及抽验项目由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县(自治县)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另行通知。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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