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6-26 生效日期: 1989-06-26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造林绿化的步伐,落实绿化目标责任,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完成绿化工作的实绩,奖优罚劣,根据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应把责任状规定的造林绿化总目标进行分解,逐级落实到乡(镇)、村,并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以村为单位逐项登记造册。每年十一月份,向县(市、区)要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然后由市政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条 各县(市、区)全面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总指标后,向市政府写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政府进行检查验收。绿化责任状到期后,市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和市林业局负责。

  第四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责任状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林木保存率及生长状况;
  (三)林木资源管护措施及效果;
  (四)为促进林业发展采取的优惠政策和解决的问题;
  (五)其他造林绿化情况。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标准:
  (一)造林--连续面积一亩以上,行数不少于三行,保存率在85%以上;
  (二)育苗--符合《山东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密度标准》,良种壮苗率达70%以上;
  (三)农田林网--网格面积不超过四百亩,保存率在85%以上;
  (四)林粮间作--平均每亩二至十八株,保存率在85%以上;
  (五)其他方面按照《山东省市(地)、县领导干部绿化目标责任制验收办法》的要求检查。

  第六条 市政府全面检查验收结束后,对具备下列条件,并在林木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及其行政有关负责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一)对按期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发给造林绿化奖金一万元。
  (二)对提前一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授予“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发给造林绿化奖金二万元。
  (三)对提前两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授予“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发给造林绿化奖金四万元。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林业局长分别记大功一次。

  第七条 对责任状已到期但未完成绿化指标的县(市、区)及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局长予以通报批评。对在任期内因失职造成火灾、乱砍滥伐、病虫害后果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