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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活动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 2005-06-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职特字第09400158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特字第09400158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职训局)鉴于各级学校及民间机构团体办理之活动,有助于身心障碍者就业,爰酌予补助相关经费,特订定本要点。

二、依法登记或许可设立之学校、机构或团体等单位,依其设立宗旨,为其学生、会员、社员或服务对象办理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相关活动前四十五日,得检具下列文件,向职训局申请补助:

(一)申请书。

(二)活动计划书。

(三)立案证书或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三、活动计划书之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主(协)办单位。

(二)计划目标。

(三)参加对象、人数。

(四)活动时间、内容、方式。

(五)计划目标之评估指针及评估方式。

(六)经费收支概算表(含收入、支出之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预算数、活动总经费)。

(七)申请单位自筹之经费、设备及相关设施。

(八)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四、活动经费之补助项目如下:

(一)钟点费。

(二)撰稿费。

(三)场地布置费。

(四)场地租金费。

(五)资料印制费。

(六)餐费。

(七)保险费。

(八)茶点费。

(九)邮电费。

(十)广告文宣费。

(十一)器材使用费。

(十二)手语翻译费。

(十三)电子媒体、平面媒体、电子视讯墙等制作或刊登之广告等文宣实体。

(十四)杂支。

(十五)其它必要之经费。

五、活动计划之补助标准及额度如下:

(一)各项补助项目之补助标准,依本会办理宣导、观摩、研习活动所需各项费用编列上限标准规定办理。

(二)补助额度以不超过新台币三十万元为原则,最高不超过活动计划书所列活动总经费之百分之七十。

(三)同一活动申请单位如有收取费用,或另有本会及其它单位给予补助者,与本要点补助款之合计,不得超过活动总经费。

六、职训局依下列原则审查计划:

(一)活动计划之内容与身心障碍者就业政策配合程度。

(二)活动计划之可行性及申请单位执行力。

(三)计划目标评估结果对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之效益。

(四)上次补助案之办理情形。

七、活动计划之执行及核销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按活动计划执行。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如涉及酬劳给付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扣缴。

(二)受补助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二周内检具下列各项送职训局,职训局经审查认定受补助单位确定依活动计划执行后办理拨款:

1.领据。

2.经费支出明细表。

3.办理成果报告书。必要时,职训局得请受补助单位另检送原始凭证影本。

(三)受补助单位之原始凭证应保留十年,职训局必要时得派员抽查之。

(四)受补助经费于补助案件结案时尚有结余款,应按补助比例缴回;如有因受补助经费产生之利息应并同缴回。

(五)受补助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

八、监督与考核如下:

(一)职训局必要时得派员实地访查活动办理情形,并得加以稽核。

(二)职训局对补助款之运用考核,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等情事,除应缴回该部分之补助经费外,得依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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