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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服务役役男奖惩与申诉作业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 2005-06-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军字第094008696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军字第094008696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使教育服务役役男(以下简称役男)于服役期间,严肃工作纪律,奖当其功,惩当其过,鼓舞工作士气,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二、奖惩

(一)役男因勤务及工作表现优良,符合「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者,服勤处所得由管理人员签请主管核予三日以下之荣誉假或核发奖金以为鼓励,或报请服勤单位(另)核予嘉奖或记功奖励。

(二)役男勤务执行不力,工作懈怠或言行失检,符合「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者,服勤处所得由管理人员签请主管核予罚勤、禁足,或报请服勤单位实施罚勤或核予申诫、记过处分。

(三)服勤单位得依「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及「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务役役男服勤管理要点」第三十六点与第三十七点之规定,核定所属服勤处所役男奖惩。

(四)役男服役期间,功过相抵后累计三大功者,或符合「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第七条之规定颁授奖状者,得由服勤单位或处所核发奖状,特殊贡献者得由服勤单位报请本部核发部长奖状。

(五)奖惩单位对役男为记功、奖金、奖状或记过之奖惩时,应组成公正之委员会审议;委员以三人至五人为原则,亦得并同单位人评或考绩相关委员会办理。惩处前应给予当事人书面或到场陈述意见之机会,审议惩处之会议纪录应于会议结束后十日内送本部备查。

(六)嘉奖、记功、申诫、记过等奖惩,均须有正式人事命令(核定书),记过惩处人事命令应备有事由,并附记不服惩处决定之救济方法、期限及受理机关。为求慎重及避免浮滥,奖惩应由服勤处所向服勤单位提出,再由服勤单位行文发布分送役男及服勤处所,并于每月十日前将「教育服务役役男奖惩人次统计表」汇报本部。

(七)直辖市、县(市)政府教育局等服勤单位,可协调请求直辖市、县(市)学生校外生活辅导委员会协助办理役男奖惩作业。

三、申诉

(一)申诉范围:役男对记过、罚薪或辅导教育之惩处不服案件。

(二)申诉管辖机关:原惩处机关之上级机关(服勤处所之上级机关为服勤单位,服勤单位之上级机关为本部)。

(三)申诉时限:役男应于正式惩处人事命令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言词向申诉管辖机关提出申诉。

(四)作业流程

1.役男申诉以书面提出者,应依申诉书格式,载明相关事项,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其以言词为之者,受理申诉机关应依申诉书格式做成记录,经向申诉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后,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2.役男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后,受理机关应指派专人访视申诉人,了解案情。

3.对申诉案件之答复,应自收受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为之;必要时得延长十日,并通知申诉人。

4.受理申诉机关对不予受理之申诉案件,须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理之理由。

5.申诉案件于结案后,相关资料应予归档备查。

(五)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1.未具真实姓名及服勤单位(处所)。

2.申诉提出逾申诉时限。

3.原惩处已不存在。

4.同一申诉事由经答复后,再提出申诉。

5.非属申诉救济范围内之事项。

(六)其它

1.役男申诉案件,除有明显故意诬陷他人之行为外,其申诉权益应予以维护。

2.申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对申诉人及证人身分保密,并得视需要约询申诉人或证人补充说明案情。

3.调查案件结束后,得视需要依「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务役役男服勤管理要点」之规定,报请本部调整役男服勤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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