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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新建公共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竣工勘检作业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3 生效日期: 2005-10-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台东县政府府城建字第094303177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落实本县新建公共建筑物申请使用执照办理无障碍设施及设备之勘检,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县新建公共建筑物申请使用执照办理无障碍设施及设备之勘检,应并于建筑物之竣工查检中执行;其作业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邀请本县建筑师公会遴派经「内政部公共建筑物设置身心障碍者行动与使用之设施设备勘检人员训练」之建筑师、「台东县政府公共建筑物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改善咨询及审查小组」委员(身心障碍团体代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单位)代表组成勘检小组,于建筑物竣工时会同勘检。

(二)勘检小组办理勘检时,监造(设计)单位之建筑师或技师及承造人之专任工程人员应配合到场说明。无故缺席,勘检小组得不予勘检。

(三)参与本县新建公共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及设备竣工勘检勘检小组人员,应依「台东县公共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及设备检查表」逐项检查,

(本勘检查表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章规定办理)(如附件)。

(四)依法令有规定公共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及设备,其设置符合法令规定标准者,即为合格,如勘检不合格者,起造人得就勘检不合格处申请复查或修改后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核发使用执照。

(五)另设置虽符合标准,而使用上有不便之情形时,会同勘检人员得对使用不便处提供建议,建请承造人改善,但不影响使用执照之核发,该勘检表亦并入使用执照卷宗存查。

三、现场勘查时,若建筑师设计未依审查表内容(即依建筑技术规则规定)设计且现场无法依照审查表项目修改时经勘检小组决议提改善计画,得由起造人提具替代改善计画并经建筑师签证后,向本府「公共建筑物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改善咨询及审查小组」申请审查,审查核可后视同合格,核发使用执照。

四、勘检小组为无给职,得依「各机关学校出席费及稿费支给要点」、「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领出席费及旅费。勘检小组所需经费,由本县「建筑物无障碍设备与设施改善基金」及本府编列相关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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