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把关工作、防止不合格货物进口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3 生效日期: 2005-04-1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近期上海检验检疫局在对炜时有限公司(注册号:A158040213)输入的废五金进行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均为完整的废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屏、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子垃圾”,且其中还夹带有数十台包装完好、全新的电脑显示屏、主机以及超薄液晶显示屏。该批货物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五金电器(试行)》(GB16487.10-1996)的要求,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把关工作,防止不合格货物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 35条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 12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台湾炜时有限公司(注册号:A158040213)的注册资格。

  二、暂停受理涉嫌此案的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上海久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宿迁市兴烨再生资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报检申请。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