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口子窖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17 生效日期: 2005-02-1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3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口子窖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酒精度为33.0%(v/v)、38.0%(v/v)、40.8%(v/v)、42.0%(v/v)、46.0%(v/v)、50.0%(v/v)52.0%(v/v)、的口子窖酒产品上使用口子窖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