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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5 生效日期: 1994-11-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工商函字(1994)270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非印刷体,可不作为《商标法》第 三十 条第(1)项所述的行为,法律不予禁止。

  二、由于汉字的真草隶篆字体很多,特别是有人利用不规范的字体,故意模仿他人注册商标字体与字形,应予禁止。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相同近似的,应按照商标侵权严肃查处。

  三、在商标管理环节中,判定他人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仍以其核准注册的印刷体商标为准。

  四、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应告诫企业使用中最好不要改变其注册商标的原样。如确需使用其他字体与字形的,最好申请注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此复。

  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刷体的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请示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我局在商标管理中发现,个别合资企业注册的文字商标是印刷体,而实际使用是非印刷体,据说是国际惯例允许这样使用的。究竟商标注册人这样使用是否属《商标法》第 三十 条第一款的行为?请复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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