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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商标侵权案件投诉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12 生效日期: 1992-08-1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国商标事务所:
  你所6月27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所代理美国马斯公司诉马来西亚美加食品工业公司MF商标侵犯其“M&M’S”商标专用权案,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关于案件定性问题,是商标办案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应由受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查情况依法确认。受案机关难以认定的,应由其按逐级请示原则,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商标代理组织不宜越过受案机关向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有关案件定性问题。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应依照法律程序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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