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7)42号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管办《关于同意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度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司[1997]038号)和《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464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720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250万股,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配售4290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