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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在外地设立办事处等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2 生效日期: 1993-02-1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月3日的来函,反映上海专利事务所在沈阳市设立办事处,并询问这是否属于跨地区进行商标代理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可依法代理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在我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亦可代理我国企业到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这类涉外商标代理,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因此,上海专利事务所在沈阳市设立办事处,不属于跨地区进行商标代理的问题。但是,其有效法律文书应使用上海专利事务所的印章,而不能是办事处的印章。
  为便于对涉外商标代理机构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指导,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因业务需要,而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设立办事处,应在筹办就绪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并抄送办事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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