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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事务所代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27 生效日期: 1993-03-2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1.指导委托人按规定填写代理人委托书。

  2.申请书件的填写应按规定认真填写,要求附送的书件、证明、清单应齐全、清楚。

  3.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变更、转让、补证、续展申请等商标事宜,必须由商标事务所报送,不得交由委托人或他人代送。

  4.送达商标局的各种申请书件,必须递交至商标局接待室。
  
望各地商标事务所按以上要求努力做到代理工作规范化。如不能按以上要求完成代理工作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商标局将停止其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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