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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劳工局身心障碍者职业辅导评量工具及场地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5 生效日期: 2005-08-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劳三字第09420843000号

一、台北市政府劳工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促进身心障碍者适性就业,兹以本局所有之身心障碍者职业辅导评量工具及场地,协助民间单位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辅导评量服务及推动职业重建相关专业人员培训,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局所有之身心障碍者职业辅导评量工具(以下简称职评工具,其清单详附件一)及场地(台北市大同区迪化街一段二十一号六楼职评室)免费提供设立于本市立案之福利团体、机构、学校或医院借用。

三、场地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五时(例假日及国定假日不开放)。

四、借用程序:

(一)场地及职评工具借用:借用单位应于预定使用日前三天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提出借用申请单

(如附件二),经本局同意传真回复后,始可借用。

(二)职评工具借用:

1.借用单位应于使用日前三天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提出借用申请单(如附件三),经本局同意并传真回复后,始得借用。借用期限最长为一个月,若有必要延长借用期程时,应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局申请经本局同意后,得再延长,其延长借用以一次为限。

2.各种职评工具组件、题本、指导手册或相关对象,借用单位应于点交时确实清点,使用完毕后,除消耗性之答案纸或记录纸外,应悉数归还。

(三)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单位申请借用时,本局得依申请顺序办理。

五、借用单位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于活动期间应负责场地设备及内外秩序、设备、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之维护,使用后并应回复原状。

(二)对职评工具应负安全使用及管理维护之责。如有损坏或遗失,应于借用终止日后十四日内修复至完好状态,如不能修复,应购置新品替代,若无法以上述方式处理时,则应依原购置价格赔偿。

六、职评工具于借用期限届至仍未归还者,将停止其借用权限六个月;经催告仍未归还,情节严重者,将以侵占罪移送法办。

七、借用期间,本局得随时要求借用单位配合查对所借职评工具数量,并检查其使用状况,借用单位不得拒绝;若发现有下列情事之一时,本局得径行终止借用,并停止借用单位借用权利六个月,借用单位应立即将所借职评工具或场地返还。

(一)使用本局职评工具或场地进行营利行为者。

(二)有安全顾虑者。

(三)使用情形与申请事由不符者。

(四)侵犯他人权益者。

(五)违反本要点规定经纠正不立即改善者。

(六)故意损坏借用之职评工具者。

(七)转借或转送他人使用者。

(八)将职评工具复制留存者。

(九)施测者不符合借用职评工具之使用资格条件者。

八、借用单位于借用本局场地或职评工具时,若发生意外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借用单位负责。

九、本局如因公务需要,得随时收回借出之职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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