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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建国50周年庆祝活动中严禁铺张浪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31 生效日期: 1999-03-31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中办发[19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隆重热烈地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是今年全党全国的一件大事。认真安排和组织好各项庆祝活动,对于进一步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团结动员全国各族人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满怀信心地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的通知》(中发〔1998〕8号)明确要求:“建国50周年庆祝活动,按照隆重热烈、规模适度、注重效果、注意节俭的原则进行”,“庆祝活动的准备工作,不要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庆祝活动既要烘托出全国各族人民欢度国庆的热烈、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又要注意节俭,坚持杜绝一切铺张浪费的肆意挥霍的行为。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在建国50周年庆祝活动中严禁铺张浪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一律不得以向建国50周年献礼之名擅自新建、扩建、翻建工程。在建工程要按原定计划进行,不要借向国庆50周年献礼盲目抢时间、赶进度,务必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新建项目要按程序报批,不得随意冠以向国庆50周年献礼之名。除北京经批准的几项重点工程外,各地城市改造要按原有规划进行,不得借机翻新广场、会堂和对楼堂馆所进行豪华装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借国庆50周年的名义搞各种集资、募捐、收费、摊派等活动,不得发行冠以国庆50周年之名的商业性纪念品,不得把产品、商务活动冠以“国庆献礼”的字样。 
  三、各地举办建国50周年庆祝活动,要注重实际效果,注意节俭、适度,不要追究奢华,防止形式主义。除北京外,各地不搞群众游行、阅兵。一律不许举办大型庆祝宴会、请客送礼。 
  四、今年8月至10月,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北京召开全国性会议和举办大型展览等活动。各地不得在首都建国5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委员会安排的活动计划之外,组织观礼团、观光团、旅游团进京游览。 
  五、从今年9月初开始,要控制京外人员进京。各地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不要安排公务人员在这期间进京;要坚持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妥善处理人员内部矛盾,尽最大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在国庆期间进京上访的,要果断予以劝阻。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把关。 
  六、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严禁借国庆50周年之机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新闻媒体对借国庆50周年之名挥霍浪费、大兴土木、乱搞献礼工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同时,要发动广大群众进行监督。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党委、政府要对本地区国庆50周年各项活动的准备工作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立即予以纠正;同时,要对下一阶段工作作出安排,务必保证《通知》的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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