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局人字第09402059354号令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保局人字第0940205935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3条;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组、室:
一、第一组。
二、第二组。
三、第三组。
四、第四组。
五、秘书室。
六、会计室。
七、人事室。
八、政风室。
前项各组为应业务需要得分科办事。
第4条 第一组掌理保险业财务及清偿能力事项,并分科办事:
一、第一科:
(一)保险费率之管理。
(二)各种准备金之管理。
(三)保险业风险资本额等清偿能力制度之研订及管理。
(四)保险业精算人员之养成、教育及管理。
(五)精算学(协)会之指导、监督。
(六)相关保险法规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保险业会计制度之管理。
(二)保险业财务业务报告之审核。
(三)保险预警系统之管理。
(四)保险业检查报告之处理及必要之追踪、考核。
(五)配合执行金融交易监视系统之相关事项。
(六)相关保险法规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
(七)有关本局信息业务处理之联系与协办。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保险业资金运用之审核及管理。
(二)保险业增(减)资之管理。
(三)保险业退场机制之规划及执行。
(四)保险安定基金之管理。
(五)相关保险法规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
(六)本组一般综合性行政业务、工作计画及工作报告之汇编。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5条 第二组掌理保险商品之审查、监督、管理及发展事项,并分科办事:
一、第一科:
(一)审查下列财产保险商品:
1.火灾保险。
2.海上保险。
3.陆空保险。
4.责任保险。
5.保证保险。
6.汽车保险。
7.其它财产保险。
8.输出保险。
(二)新种财产保险商品之推动及管理。
(三)财产保险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配合办理。
(四)配合相关机关政策之需要,推动研发财产保险商品。
(五)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审查下列人身保险商品:
1.人寿保险。
2.健康保险。
3.伤害保险。
4.年金保险。
5.投资型保险。
(二)新种人身保险商品之推动及管理。
(三)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审查下列人身保险商品:
1.人寿保险。
2.健康保险。
3.伤害保险。
4.年金保险。
5.投资型保险。
(二)新种人身保险商品之推动及管理。
(三)保险商品审查制度及相关法规之研拟及修订。
(四)人身保险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配合办理。
(五)配合相关机关政策之需要,推动研发人身保险商品。
(六)本组一般综合性行政业务、工作计画及工作报告之汇编。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6条 第三组掌理保险市场发展、纪律及消费者保护事项,并分科办事:
一、第一科:
(一)保险申诉制度之规划及执行。
(二)保险申诉案件之处理。
(三)配合办理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之各项消费者保护业务。
(四)保险教育及宣导。
(五)未经本会核准销售保单之处理。
(六)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制中心之监督及管理。
(七)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之监督及管理。
(八)保险相关财团法人设立及管理。
(九)保险相关人民团体之指导及监督。
(十)保险业洗钱防制之配合办理事项。
(十一)相关保险法规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
(十二)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财产保险业设立许可及变更登记。
(二)财产保险业负责人资格审核及变更登记。
(三)外国财产保险机构联络代表处设立许可及变更事项。
(四)财产保险业设立分支机构之审核。
(五)财产保险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六)财产保险业业务移转及合并之管理。
(七)财产保险业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执照之核(换)发及变更登记。
(八)再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九)中华民国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之指导、监督及管理。
(十)保险业务发展基金之管理。
(十一)财产保险相关法规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
(十二)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人身保险业之设立许可及变更登记。
(二)人身保险业负责人资格审核及变更登记。
(三)外国人身保险机构联络代表处设立许可及变更事项。
(四)人身保险业设立分支机构之审核。
(五)人身保险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六)人身保险业业务移转及合并之管理。
(七)人身保险业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执照之核(换)发及变更登记。
(八)保险业务员之管理。
(九)保险招揽文宣广告之监督及管理。
(十)金融、保险、证券跨业行销之管理。
(十一)保险业公司治理之督导。
(十二)两岸保险事务之推动及管理。
(十三)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之指导及监督。
(十四)人身保险相关法规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
(十五)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第四科:
(一)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证人之设立许可及变更登记。
(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证人财务、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证人相关公(协)会之指导及监督。
(四)配合办理保险信息业务。
(五)相关保险法规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
(六)本组一般综合性行政业务、工作计画及工作报告之汇编。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7条 第四组掌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及灾害保险等事项,并分科办事:
一、第一科:
(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相关法规之制(订)定、修正、废止及制度之研拟。
(二)保险业办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之拟订、修正及管理。
(四)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条款之审查。
(五)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各种准备金之管理。
(六)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审议委员会之办理事项。
(七)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教育及宣导。
(八)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之监督及管理。
(九)其它有关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办理事项。
(十)办理与劳工退休金条例有关之年金保险制度之推动事项。
(十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灾害保险制度之规划及推动。
(二)灾害保险相关法规之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
(三)保险业办理灾害保险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四)灾害保险之教育及宣导。
(五)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之监督及管理。
(六)参与有关保险国际组织之联系与协办。
(七)本组一般综合性行政业务、工作计画及工作报告之汇编。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8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及重要措施之汇编。
二、本局重要会议、会报之筹备、纪录。
三、研考业务之规划与推行。
四、保险年报之汇整编纂。
五、权责划分及分层负责事项。
六、重要业务及交办案件之管制。
七、文稿之审核。
八、印信之典守。
九、公文管制及逾期公文之催办。
十、机要事务之处理。
十一、文书之收、缮、校、发之管理。
十二、档案之管理。
十三、事务、财产、及物品保管。
十四、现金、票据、出纳及保管。
十五、本局各项物品之采购。
十六、本会各项活动之配合办理。
十七、国会联系及新闻连络之办理。
十八、零用金之发放与管理。
十九、保险业保证金收据之之保管。
二十、保险业罚锾缴纳之追踪管理。
二十一、司机、技工、工友之管理。
二十二、本局车辆调度事项。
二十三、保险业务发展基金之出纳作业事宜。
二十四、其它上级交办及不属各组室事项。
第9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及职务管理。
二、职员派免、迁调、任用、铨审。
三、职员勤惰之考核及纪录。
四、职员奖惩案件之核议。
五、职员考绩(考成)之拟办。
六、职员训练、进修之拟议及筹办。
七、职员加班、差假之核签、登记、值日之排定考查。
八、职员待遇、福利、保险、退休、抚恤事项之拟办。
九、职员薪俸及各项补助之审核。
十、人事资料之登记、管理、移转、动态陈报及各项人事报表之编制。
十一、本局人事规章之拟订。
十二、其它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及上级交办事项。
第10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岁入、出预(概)算之筹编。
二、岁入、出分配预算之编报。
三、会计报告暨决算之编制。
四、年度经费预算控制与支出审核。
五、动支第一、第二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六、营缮工程暨购置、定制、变卖财物有关招标、比价或议价案件之监办。
七、各项经费流用事项。
八、代收代付款项凭证之审核。
九、岁出(入)应付(收)款之保留。
十、付款凭单、转帐凭单、收支传票、转帐传票之编制。
十一、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暂付款帐之登录。
十二、代收、代付款帐项之登录。
十三、财产统制帐项之登录。
十四、本室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拟议事项。
十五、本局公务统计方案之拟订、策划及督导。
十六、本局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分析。
十七、行政院主计处之受雇员工薪资调查偕同办理保险业资料审核十八、保险业务发展基金之会计报告暨预(决)算编制等相关事项。
十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1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政风法令之拟订。
二、本局政风法令之宣导。
三、本局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本局政风兴革建议。
五、本局政风考核奖惩建议。
六、本局公务机密维护。
七、危害或破坏本局事件之预防。
八、协助处理陈情请愿。
九、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2条 各组室职掌得因事务繁简,随时酌予调整之。
第13条 局长承本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保险市场及保险业之监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拟订、规划、执行之指示及决定。
二、概算编制与预算分配之指示及决定。
三、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四、重要会议之主持与参加。
五、所属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决定。
六、其它重要公务之处理。
第14条 副局长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要业务及工作计画之参与决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阅。
三、局长不在局时局务之代理。
四、本局甄审委员会及考绩委员会之主持。
五、各种会议局长不出席时之主持。
六、各种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局长出席。
七、各单位职掌分配调整之建议。
八、随时提请局长注意之重要事项。
九、局长交待事项。
十、其它有关业务之赞襄。
第15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综理秘书室业务。
二、文稿、文件之核阅。
三、重要机密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四、各组、室工作推动之配合联系。
五、本局工作计画及工作报告之汇编。
六、各组、室间权责争议之协调。
七、重要会议之参加。
八、职责上应陈报局长之重要事项。
九、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16条 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会计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风室主任并受上级会计、统计、人事、政风机构之监督),综理各该组、室业务,其职责如下:
一、该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审核。
二、该组、室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之领导与监督。
三、该组、室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该组、室主管范围内各种计画报告及事例资料编拟之审核。
五、该组、室主管范围内有关法规草拟及解释之审核。
六、该组、室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
七、关于职责上应陈报局长之重要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17条 副组长协助组长处理公务,其职责如左:
一、本组文稿、文件之核阅。
二、组长不在组时,代理组长职务。
三、本组重要业务及工作计画之参与。
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18条 科长承各该组长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该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审查及初核。
二、该科主管业务之分配及指导。
三、该科职员平时与年终考绩之提供意见。
四、该科职员工作之调派及指挥、监督与日常事务之处理。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19条 稽核、专员、科员、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等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
第20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1条 为应业务联系之需要,定期召开主管会报,由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组长及室主任组成之,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2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随时组织各种委员会或小组,审议有关事宜。
第23条 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