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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广发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1 生效日期: 1997-06-11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广发证券公司
  最近,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广发证券公司违规炒作深圳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物业)股票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广发证券公司以下违规行为:
  一、集中资金操纵市场1996年4月以来,广发证券公司以153个个人名义开设自营帐户炒作南油物业股票,成为炒作南油物业股票的庄家。1996年10月24日,广发证券公司利用自营帐户开始分别大量买入南油物业股票,持仓量由10月17日占总股本的14.29‰,增加到23日的18.3%,达2086.7万股。11月23日,广发证券公司再次大量建仓,待仓量达到2684.4万股,占南油物业总股本的23.6%。
  广发证券公司在用自营帐户买卖南油物业股票时,共动用资金5.4亿元,并使用不同的帐户对南油物业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票价格。据统计,1996年10月11日至11月29日,广发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帐户之间自买自卖南油物业股票3365241股,使该只股票价格由8.55元上升至20.49元、涨幅达1.4倍。12月2日至12月29日,广发证券公司再次自买自卖南油物业股票5065946股。从1996年10月11日至12月30日,该公司自买自卖南油物业股票总计达14324982股。由于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广发证券公司实际上操纵了南油物业股票价格的涨跌。广发证券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证券欺诈办法》)第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规定,构成《禁止证券欺诈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述“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违反证券法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和公告广发证券公司通过153个自营帐户炒作南油物业股票时,虽然每个自营帐户均未超过应公告的法定比例,但153个自营帐户合计持仓量在1996年8月21日已超过南油物业总股本的5%,以后在未作报告和公告的情况下又大量买入南油物业股票,截至1997年3月9日,持股29541742股,占南油物业总股本的25.95%。广发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待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和“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三、挪用客户保证金并利用银行资金炒股据查实,截止1996年末,广发证券公司以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主要是证券营业部)内部借款的形式,挪用客户保证金2.3亿元。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另外,广发证券公司自1996年4月至1997年1月从广东发展银行场外融资2.6亿元用于炒股。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7号)第四条?关于“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根据目前已经调查核实的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多项证券法规的规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1.暂停广发证券公司股票自营业务一年。广发证券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下将所持自营股票全部卖出,并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买入任何股票;
  2.对广发证券公司罚款人民币500万元,。
  3.责令广发证券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其持有的南油物业股票,如有盈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广发证券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广发证券公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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