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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列支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6 生效日期: 1994-03-2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4]080号
北京市税务局:   1993年12月11日京税外[1993]796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列支问题,我局意见,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土地使用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作为承租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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