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商检字(1991)第206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浙工商检(199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85)工商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61号以及海关总署(86)署货字第859号文件的规定,旧服装属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对倒卖进口旧服装的行为,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对为倒卖进口旧服装提供方便条件的,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 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