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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24 生效日期: 1994-01-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4]032号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号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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