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训教字第094067806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六日台北市政府府训教字第094067806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台北市政府第1324次市政会议通过
一、台北市政府公务人员训练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鼓励绩优之本府各机关人员担任驻班辅导员,传承工作经验及指导后进,并参与团体学习辅导,以提升训练效果,特订定本要点。
二、驻班辅导员之实施以一周以上管理阶层班期为之,如女性领导发展研究班、中阶管理才能发展研习班、基层主管人员研习班等。
三、担任驻班辅导员者,由本中心主动邀聘或经机关推荐,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参加前述研习班名列前三名或表现优异者。
(二)经验丰富工作绩优之现职基层主管以上人员。
(三)服务公职满20年并曾任基层主管以上人员且退休未逾2年者。
(四)曾接受模范公务人员表扬之基层主管以上人员。
四、驻班辅导员工作要项如下:
(一)担任工作汇谈主持讲座,传承经验及分享心得。
(二)协办课程导引及学员学习考评事宜。
(三)协助研习期间生活辅导与生活关怀。
(四)登载学员学习状况纪录表。
五、各管理班期安排驻班辅导员,可采一人全期或数人分周担任。
六、凡担任驻班辅导员者,由本中心函文邀聘,并征求机关同意及核予公假登记,另为奖励其贡献,核予研习时数认证。
七、受聘担任驻班辅导员者,担任一周以上嘉奖1次,三周以上嘉奖2次。
八、本要点奉核定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补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