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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1 生效日期: 2004-08-11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了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我局现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实施主体和承办单位的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共34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即国家林业局,其承办单位主要是国家林业局内设司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如造林司、资源司、保护司、场圃总站、科技中心、治沙办;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植物检疫机构。

  二、专用章使用的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印发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制定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对我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作了明确规定,即:在《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上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或者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三、林业行政许可印章的使用
  根据《行政许可法》、《管理办法》和我局现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承办单位的具体情况,我局行政许可印章使用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国家林业局作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共31项)
  1、在京承办单位
  (1)所有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上一律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并由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加盖。
  (2)启用统一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直径4.2cm)。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的受理、送达由各承办单位分别负责承担。为便于管理,由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使用“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该章使用范围为相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
  2、京外承办单位(暂时1项)
  (1)启用局驻京外承办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直径4.0cm,名称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具体规定)。该章由承办单位使用,使用范围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启用局驻京外承办单位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直径4.0cm,名称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具体规定)。该章使用范围为局驻京外单位承办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
  (二)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专用章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共2项)
  (1)在相关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上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印章。
  (2)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直径4.1cm),使用于该办公室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
  (3)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直径4.0cm)并注明具体办事处,使用于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直径4.0cm),并注明办事处,使用于相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
  2、以“植物检疫机构”的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1项)
  (1)启用“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检疫行政许可专用章”(直径4.0cm),使用于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启用“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检疫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 (直径4.0cm),使用于相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

  四、林业行政许可印章管理
  行政许可专用章和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必须严格管理和使用,使用专用章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还没有正式成立之前,承办单位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统一盖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章。盖章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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