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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 2000-07-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4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三日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安徽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下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督促、检直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2、开展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和全省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 
  3、办理或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4、参与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定,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各项社会事业。 
  5、掌握全省民族成份情况,负责民族成份认证工作。 
  6、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7、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务。 
  8、指导地方民族工作,组织培训全省政府系统民族工作干部。 
  9、承办国家民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照国宪法法律,起草有关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具体的宗教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2、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3、了解国内、国际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掌握全省各种宗教的情况和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4、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指导宗教团体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管理。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5、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6、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往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7、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8、指导各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市(地)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统一协调宗教名山、名胜和有较大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9、对政府拨给的寺观教堂维修费提出分配意见,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10、承办国家宗教事务局、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协助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及办公自动化、档案、保密、人事、财务、保卫、离退休人员、公务接待、信访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学习、参观、考察团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使用人事处印章。 
  (二)民族一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少数民族改革开放及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参与制定民族乡的发展规划,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参与指导民族乡、村的科技工作;参与对民族乡、村及民族居民委员会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提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并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民族二处 
  参与研究制定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推荐、培养工作;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提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意见,并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宗教一处 
  办理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加强对有关的全省性宗教团体的指导,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指导帮助有关宗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办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对外交往事宜,协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处理外事工作中涉及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问题;提出寺庙维修费的分配意见,并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宗教二处 
  承办全省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加强对有关的全省性宗教团体的指导,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协助有关宗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指导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渗透;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办理天主教、基督教对外交往事宜,协同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处理外事工作中涉及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问题。提出教堂维修费的分配意见,并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 
  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2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5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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