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6)39号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管办《关于同意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办[1996]240号)和《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4141.51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370.66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01.1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94.94万股,向境内上市的外资股股东配售1974.72万股。其中,法人股股东可将其390.59万股的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应在1997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本次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