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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政府办理居家服务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1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社福字第094302199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台东县政府府社福字第094302199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依据:

(一)老人福利法暨老人福利法施行细则。

(二)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暨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施行细则。

(三)内政部「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碍者补助使用居家服务计划」、「加强推展居家服务实施方案」、「照顾服务员训练实施计划及相关事宜」。

(四)照顾服务福利及产业发展方案

二、目的:为宏扬敬老扶弱美德、安定老人及身心障碍者之生活,藉由居家照顾服务员之协助,使台东县生活无法自理、乏人妥善照顾之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碍者能获得基本生活照顾,维持基本生活之稳定,继续享受家庭的温暖及社区的关怀。

三、服务对象及资格限制:

(一)设籍且实际居住本县之六十五岁以上老人或六十四岁以下之身心障碍者,未接受机构收容安置、未请看护(佣)、未领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顾费用补助,因身心功能受损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协助。

(二)前项所称身心功能受损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协助之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碍者:

A、轻度失能:经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ADLs)评估为六十一分至八十分者;或八十一分以上,且经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评估上街购物及外出、食物烹调、家务维持、洗衣服等四项中有二项以上需要协助者。

B、中重度失能:经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ADLs)评估为三十一分至六十分者。

C、极重度失能:经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ADLs)评估为三十分以下者。

2.失智症患者:经公办公营之公立医院、或经卫生署评鉴合格之区域级以上之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诊断为失智症,并载明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及分数者:

A、轻度失能:CDR达一分者。

B、中重度失能:CDR达二分者。

C、极重度失能:CDR达三分以上者。

3.慢性精神病患者:

A、轻度失能:经社会功能量表评估为三十四分至五十一分者;

B、中重度失能:经社会功能量表评估为十六分至三十三分者;

C、极重度失能:领有身心障碍手册,经社会功能量表评估为十五分以下者;

4.心智障碍者:

A、轻度失能:经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ADLs)评估为八十一分至一百分,且经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评估为十四分以下者。

B、中重度失能:经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ADLs)评估为六十一分至八十分,且经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评估为十四分以下者。

C、极重度失能:领有身心障碍手册,经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ADLs)评估为六十分以下,且经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评估为九分以下者。

5.自闭症者:

A、轻度失能:经自闭症者生活功能暨居家服务需求评估量表评估为四十六分至五十四分者。

B、中重度失能:经自闭症者生活功能暨居家服务需求评估量表评估为十九分至四十五分者。

C、极重度失能:经自闭症者生活功能暨居家服务需求评估量表评估为十八分以下者。

(三)持续接受居家服务补助之个案,应至少每六个月派员重新评估一次。期间个案之身心功能状况有变化时,得申请重新评估,以确认个案需求,并得依情形调整补助时数。但重度瘫痪者,不在此限。

(四)服务对象申请居家服务补助之原因消失时或经查有任何不法溢领之情事,照顾服务员、居家服务督导员或相关人员应主动通报本府,本府应停止补助;服务对象不符申请居家服务补助者,本府依法追缴相关费用。追缴程序由本府以书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自书面通知送达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届期未返还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五)每年度配合本府低、中低收入总清查,若福利身分变更者,得依变更后之身分(符合本府补助标准者)提供补助时数。

(六)本项服务如遇中央政策或地方财政变动,得视情况调整补助标准。接受补助个案补助标准应变动调整。

四、服务项目:

(一)家务及日常生活照顾服务:换洗衣物之洗濯、修补、居家环境改善(以案主基本生活范围为主)、家务服务、文书服务、友善访视、电话问安、餐饮服务、陪同或代购生活必需品、陪同就医或联络医疗机关(构)、其它相关之居家服务。

(二)身体照顾服务:协助沐浴、协助穿换衣服、协助进食、协助服药、协助翻身、拍背、肢体关节活动、上下床、陪同散步、运动、协助使用日常生活辅助器具、其它相关之居家服务。

五、申请程序:由服务对象径向各乡镇市公所、各卫生所、各医疗院所、照顾管理中心、长期照护示范中心、本府社会局、各居家服务单位提出申请。

六、服务方式:由本府委托之居家服务单位聘雇训练合格照顾服务员,依补助时数及项目提供到宅服务。

七、办理方式:

(一)实施区域:本项服务计划以乡镇为单位(台东市分A、B、C三区)分十八区办理,各区域至多由一个单位承揽本服务,每单位可承揽一个以上区域。

(二)实施经费:本计划所需经费依各年度通过之预算为准,由本府编列预算及内政部补助款支应。

(三)实施经费项目及补助标准:

1.低收及中低收入独居老人居家服务费

(1)居家服务费每案每月最高二十五小时,每小时一百八十元。

(2)志工交通费每日一百元,每月至多二十五日。

2.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碍者居家服务费

(1)轻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额补助八小时居家服务费,第九至二十小时,其居家服务最高由政府补助百分之五十,使用者自行负担百分之五十。

(2)中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额补助十六小时居家服务费, 第十七至三十六小时,其居家服务最高由政府补助百分之五十,使用者自行负担百分之五十。

(3)极重度失能者:

(a)低收入、中低收入户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额补助三十二小时之居家服务费,第三十三至七十二小时,其居家服务费最高由政府补助百分之七十,使用者自行负担百分之三十。

(b)非中低收入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额补助三十二小时之居家服务费,第三十三至第七十二小时,其居家服务费最高由政府补助百分之五十,使用者自行负担百分之五十。

3.通则:

(1)照顾服务督导费:每一个案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五百元整。

(2)居家服务费:每小时以新台币一百八十元整计算。

(3)个案评估费:每案以新台台币三百元整为原则。

(4)照顾服务每日最高以八小时为限。

(5)照顾服务员、志工平安保险费由本府统一办理。

(6)项目计划管理费:每案最高补助百分之五。(以内政部补助为主)

八、承揽单位资格:

(一)立案之公益社会福利团体或公益社会福利机构。

(二)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其捐助章程明定办理老人福利事项者。

九、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之权责:

(一)委托机构之任务:

1.负责委托程序、委托业务之监督、查核及评鉴。

2.按期将委托款项拨付受托机构依计划执行。

(二)受托机构之任务:

1.接受主责区域内,由本府补助及转介个案,不得无故拒绝。

2.召募、督导并办理居家服务员、督导员在职训练(含工作安排、时间运用、情绪纾解等)。

3.确保居家服务个案品质,并能维护个案权益,适度予以转介及追踪,负责督导工作之社工员或护理师每月应电话访问案主至少一次,每三个月应至少至案家访视一次,并视案主需要不定期实施督导服务员服务情况,并应掌握案主情况。

4.居家服务工作宣导及成果整理,应有纪录依凭,于每月五日前将前月服务成果(含月效益统计表、个案清册)送本府汇整。

5.参与、办理居家服务协调及个案研讨。

6.接受本府督导、评鉴,并依规定汇报成果及收支明细。

7.订定居家服务工作流程、申诉、奖惩、合约书及工作手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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