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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电站(含界河)库区维护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9 生效日期: 1999-09-09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电站库区移民后期生产扶持和库区维护工作,加强对库区维护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库区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原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原电力部、财政部《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81〕电财字第5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水电站及库区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两金”使用的范围和对象 
  “两金”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主要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库区遗留问题的专项基金(含水库淹没处理阶段补偿补助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转入的部分),其中,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共提取10年,提取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库区维护基金从电站发电之日起按上网电量0.001元/千瓦时计提。 
  (一)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是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为: 
  1.重点扶持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使移民通过扶持和自力更生,逐步建成人均0.5-1亩稳产高产基本农田; 
  2.与移民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人畜饮水、提灌、输变电设施、道路、桥梁、移民学校、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 
  3.库区及移民区的科技扶持,包括对移民的技术培训、职业教育以及科技成果在库区及移民区的转化、推广和应用等; 
  4.库区及移民区社会服务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5.移民危房及库岸稳定处理等。 
  (二)库区维护基金是用于水库维护和解决库区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其主要使用范围为: 
  1.由于水库运行而造成库区移民生产、生活困难的补助; 
  2.水库防护工程维护; 
  3.库区移民的人畜饮水、提水灌溉工程和交通设施的维护。 
  (三)“两金”使用的对象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库区移民以及与之相关的移民工程项目。重点是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水平下降和尚未解决温饱的移民。“两金”的使用不能搞平均主义,更不能平均发放给移民个人,要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按项目扶持到户。 
  “两金”的分配使用以水库所在县(市、区)为单位,根据每年提取的基金额度,由省移民办根据国家在电站建设期间审定的移民人数、淹没影响实物指标以及有关的政策规定负责分配和下达。 
  二、“两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库区维护基金全部无偿使用。为了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使用可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以无偿使用为主的方式。对移民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或能够较多安置移民就业的乡镇企业,可采取有偿方式扶持;对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必需而又无偿还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取无偿方式扶持。无偿和有偿使用的具体比例,由省移民办商库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每年的基金使用计划中明确。 
  根据无偿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移民部门在对移民个人和移民集体组织进行有偿扶持时,要本着维护库区稳定,真正解决贫困移民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的原则,在调查的基础上,与需要扶持的移民户和移民集体组织签订资金有偿使用协议,明确有偿使用的对象、项目、时间、金额及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比例等,并限期收回资金,以利于资金的进一步滚动使用。资金占用费收取的比例,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同时,对少数经济基础薄弱、偿还困难的移民户,其相应的扶持基金和资金占用费,经移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以上的组织审核把关,可实行减、缓、免的政策。对偿还能力强、偿还资金积极的贫困移民,应给予优先扶持和倾斜。 
  三、“两金”使用的计划管理 
  “两金”使用应坚持按计划进行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区)在编报“两金”使用年度计划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并编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各县(市、区)移民部门编制的“两金”使用年度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应在上一年的10月底前报所在地、州、市移民部门审核汇总,各地、州、市移民部门应在11月底前将审核汇总并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的“两金”使用年度计划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对各地“两金”使用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在2月底前下达当年的“两金”使用计划。 
  各地、州、市在编报“两金”使用年度计划的同时,应一并报告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的财务、统计报表和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两金”使用年度计划编报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对移民个人扶持项目,应附移民扶持花名册,逐户说明扶持情况;对一些基础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应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有关的图表和文字说明,做到手续完善。 
  “两金”使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必须按程序上报并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四、使用“两金”的项目管理 
  “两金”投入的项目,原则上参照水利部移民开发局颁发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原则上,单项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部门审批;10-3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移民部门报地、州、市移民部门审批;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级移民部门报地、州、市移民部门审核后,报省移民办审批。所有项目,均不得突破核定的该县(市、区)扶持资金计划。 
  必须加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认真抓好前期工作。省、地(州、市)移民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竣工后,县(市、区)移民部门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移民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上一级移民部门进行验收。 
  五、“两金”的使用管理 
  “两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使用管理及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库移民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水库移民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同时,要加强财务检查、监督和审计。各地(州、市)、县(市、区)“两金”使用情况每两年须经过同级审计部门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否则,省移民办将暂停安排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对违反财金纪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两金”挪作他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 
  六、“两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两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由省移民办负责。省移民办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分别将当年“两金”使用计划和上一年使用情况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审计署、国家电力公司以及省有关部门备查。省计划、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两金”征收、使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本通知适用于我省1985年以后建成的大中型水电站(含界河水电站)及库区。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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