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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宁夏银川市液氯钢瓶爆裂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2 生效日期: 2003-09-2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质检办锅[2003]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2003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发生一起液氯钢瓶爆裂事故,造成119人出现氯气刺激性反应或中毒。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液氯钢瓶已经超过安全规定使用年限(1981年生产);且腐蚀严重,钢瓶充装液氯后使用发生爆裂,导致液氯泄漏。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结合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结合气瓶普查整治和气瓶产权转移工作,督促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加大在用气瓶安全检查的力度,避免因使用报废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检查,必要时测定气瓶壁厚。凡有关规程、标准规定禁止充装或对钢印标记有怀疑的气瓶,一律不得充装。

  三、气瓶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和周期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

  四、气瓶使用单位使用气瓶前,应进行检查,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不得使用;对气瓶制造、检验钢印标记和盛装的气体种类、压力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使用气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说明或警示标签的要求和规定。
  各地除按上述要求做好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外,还应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各类特种设备尤其是有毒有害介质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制订相应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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