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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13 生效日期: 1987-02-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地税[1987]1号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闽财税政三函[1987]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24号)文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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