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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伊通河城区下段河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5 生效日期: 1999-03-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使伊通河城区下段河道达到防洪标准,确保城市汛期安全,改善河道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伊通河城区下段进行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综合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伊通河城区下段河道综合整治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伊通河城区下段综合整治范围为东荣大桥至四化桥下游200米之间河道及其规划确定的两堤背水面堤脚线外50米以内区域。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伊通河城区下段治理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河道综合整治的统一领导工作;宽城区人民政府、二道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障拆迁和安置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整治有关工作。 
  四、河道整治范围内的房屋、大棚、温室、泵站、畜(禽)舍、鱼塘、机(电)井、坟墓、林木、砂场、沉渣池等行洪阻水障碍物,其设障者必须在1999年3月31日前自行清除。 
  五、凡在河道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9年3月10日前持有关图纸和资料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办理清障拆迁登记手续。 
  六、有关清障拆迁和安置补偿等事宜,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伊通河城区下段河道治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筑鱼塘、打井、兴建建筑物; 
  (二)爆破、挖砂、取土;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垦殖、放牧; 
  (五)其他对河道行洪有可能造成影响的活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设障者拒不清障的,由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九、对妨碍、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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