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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坛”家具商标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06 生效日期: 1989-12-0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内外销商品商标“两本帐”,对其商标使用范围的划分,亦是按内外销分开的原则予以处理的,即,商标核定用于外销商品上的,转为内销时,未经内销商品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可认定为商标侵权,反之亦然。根据来函所述的情况,北京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在未征得“天坛”商标内销注册人北京天坛家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国内市场销售“天坛”家具,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大兴县复兴钢木家具厂将标有“天坛”商标的不合格出口圆凳在国内市场销售,同样侵犯了“天坛”商标内销专用权,应依法予以处理。
  请你局将该案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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