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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请提供向国外申请专利数据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3 生效日期: 2005-03-23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为做好2004年《专利统计年报》的编辑出版工作,请提供在你单位2004年代理的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有关数据。如无涉外代理案件,也请来函或以电子件予以说明。
  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请指定专人负责专利代理统计工作,并将该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一并报送我局。
  请于2005年4月15日之前将有关的专利代理统计数据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 特此函告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表一:2004年向国外申请专利及被授权状况
(按国别或组织计)
途径  国别或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组织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合计
巴黎公约
PCT进入国家阶段
其他途径
PCT申请
注:'授权量'包括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被授权的数量。
说明:
1.'巴黎公约'和'PCT进入国家阶段'是以国家为统计对象,不是按申请件数。例如,一份申请向十个不同国家提出,则按国家计的专利申请数为十件;授权亦然。'PCT申请'是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的国际申请。
2. 对于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的申请,不论其指定所有成员国,或指定部分成员国,均视为一件申请;授权亦然。
附表二:2004年向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申请专利及被授权状况
(按国别计)
指定国 巴黎公约 PCT进入国家阶段 其他
发明   发明   发明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指定所有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
指定部分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小计
      指        定     部      分          欧        洲     专        利        组  织            成           员         国 奥地利
比利时
保加利亚
瑞士
塞浦路斯
捷克
德国
丹麦
爱沙尼亚
西班牙
芬兰
法国
英国
希腊
匈牙利
爱尔兰
冰岛
意大利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摩纳哥
荷兰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瑞典
斯洛文尼阿亚
斯洛伐克
土耳其
说明:
1.当一份申请指定所有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时,计为一件申请,填入表格空白处第一行相应位置。
2.当一份申请指定的是部分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时,以国家为统计对象。例如一份申请指定十个国家,则按国家计的专利申请数为十件,分别对应表格中的国家填到相应位置。
附表三:2004年向国外申请专利-按IPC分类统计
(按申请件数计)
   途径 巴黎公约 PCT进入国家阶段 其他
部类  发明 实用新型 发明 实用新型 发明 实用新型
合计
A部
B部
C部
D部
E部
F部
G部
H部
说明:
1. 以申请件为统计单位。
2.国际专利分类(IPC)取自国内优先权文本中的IPC。
3. IPC部分类:A部,人类生活需要(农、轻、医);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部,纺织、造纸;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G部,物理;H部,电学。
4. 此表中发明、实用新型的合计数应与表四中发明、实用新型的合计数一致。
附表四:2004年向国外申请专利-按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
(按申请件数计)
 申请人地区 巴黎公约 PCT进入国家阶段 其他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合计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海南
香港
澳门
台湾
注:表中'香港'、'澳门'、'台湾'数据是指我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其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数量
说明:
1.以申请件为统计单位。
2.地区统计以申请人地址所在省市为准,以省为单位。
  3.此表中发明、实用新型的合计数应与表三中发明、实用新型的合计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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