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选秘字第094110022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考选部选秘字第094110022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考选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审查国家考试得使用之电子计算器规格,特订定本要点。
二、合法登记之公司、商号或工厂(以下简称厂商)生产或代理之电子计算器得向本部申请核定为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规格标准如附表一。
三、厂商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请:
(一)由本部评选指定之检验机构出具之符合检测证明。
(二)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一份。
(三)产品生产工厂之工厂登记证影本一份。(进口产品免附,但须附产品之输入许可证明文件或代理证明文件影本一份。委托生产者须另附产品生产工厂与委托生产厂商之契约书影本一份。)
(四)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前项检验机构由本部公告,申请书之记载事项及其格式如附表二。
四、本部每年定期公告申请时间,并于申请截止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审查及公告。公告事项包括:合格电子计算器之厂牌、型号、生产厂商或代理商。
五、本部应成立审查小组进行申请案件之审查。审查小组置委员七人,由部长遴聘本部代表三人及学者专家四人组成,并指派本部代表一人担任召集人,聘期二年,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学者专家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六、审查小组会议主席由召集人担任,召集人未能出席会议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审查小组开会时,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开议;出席委员过半数之表决,始得决议,表决同数时,由主席决定之。
七、审查小组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团体及申请厂商派员列席说明。审查小组幕僚作业由本部人员兼办。
八、经本部核定之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如有规格之改变,原申请厂商应重新向本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