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查处侵犯KAO花王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20 生效日期: 1989-04-2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部《关于汕头谷饶新美化工厂侵犯“KAO花王”商标案》的函。我局意见,日本花王株式会社使用在香皂、肥皂商品上的“KAO花王”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受法律保护。汕头谷饶新美化工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洗发水、护发素上使用“KAO花王”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至于日本花王株式会社未能正确使用“KAO花王”注册商标和未标明注册标记的问题不应影响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汕头谷饶新美化工厂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请你局将我局意见转告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