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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设置大专校院学生事务工作协调联络中心及辅导工作协调咨询中心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8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训通字第0940048506B号
    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教育部台训通字第0940048506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强化大专校院学生事务(训导)及辅导功能,整合相关人力,提升服务品质,以协助学校处理学生事务(训导)及辅导问题,增进大专青年身心之健全发展,特设置大专校院学生事务(训导)工作协调联络中心(以下简称学务中心)及辅导工作协调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辅谘中心),并订定本要点。

二、各学务中心及辅谘中心之设置及成员原则如下:

(一)各区学务中心1.北一区大专校院学务中心,由基隆、台北、桃园、新竹、宜兰、花莲及连江等县市地区内大学及独立学院(含国立侨大先修班并可含该地区同等学制之军警校院)之学生事务长或训导主任组成之。

2.北二区大专校院学务中心,由基隆、台北、桃园、新竹、宜兰、花莲及连江等县市地区内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得含该地区同等学制之军警校院)之学生事务长或训导主任组成之。

3.中区大专校院学务中心,由苗栗、台中、南投、彰化、云林等县市地区内大专校院之学生事务长或训导主任组成之。

4.南区大专校院学务中心,由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东、澎湖及金门等县市地区内大专校院(得含该地区之军警校院)之学生事务长或训导主任组成之。

(二)各区辅谘中心1.北一区大专校院辅谘中心,由基隆、台北、桃园、新竹、宜兰、花莲及连江等县市地区内大学及独立学院(含国立侨大先修班,并得含该地区同等学制之军警校院)学生谘商或辅导中心(组)之主任(组长)组成之。

2.北二区大专校院辅谘中心,由基隆、台北、桃园、新竹、宜兰、花莲及连江等县市地区内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可含该地区同等学制之军警校院)学生谘商或辅导中心(组)之主任(组长)组成之。

3.中区大专校院辅谘中心,由苗栗、台中、南投、彰化、云林等县市地区内大专校院学生谘商或辅导中心(组)之主任(组长)组成之。

4.南区大专校院辅谘中心,由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东、澎湖及金门等县市地区内大专校院(得含该地区之军警校院)学生谘商或辅导中心(组)之主任(组长)组成之。

前项所定学校划分,必要时得由本部考量区域平衡原则、学生特性、改制学校增加数量及改制学校意愿,依学校及区域特性调整之。

三、各区学务中心及辅谘中心设工作小组,小组委员五人至九人,其中由本部分别推荐二所至四所学校之学生事务长或训导主任、学生谘商或辅导中心(组)之主任(组长)担任当然委员,并由区内成员选举其中一人为召集人;其余委员由区内成员推举或选举之。

辅谘中心召集人应具谘商辅导专业背景。

召集人或委员于任期内遇有职务异动,由接任其职务之人续任至该年度止,下一年度起,由区内成员就当然委员选举其中一人为召集人,委员由区内成员推举或选举之,均补足原任者任期。

四、各中心工作小组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五、各学务中心及辅谘中心设于各召集人所属学校。学务中心召集人得选择下列第(一)款兼职人力,以辅助召集人推动中心业务;辅谘中心召集人得择一选用下列兼职或全职人力,以辅助召集人推动中心业务:

(一)兼职:指派校内人员三人以下办理相关事务工作,并酌支工作津贴。

(二)全职:聘请全职工作人员一人,依本部相关经费编列标准编列薪资。

办理相关活动时,得酌增工读人力费用。

六、学务中心及辅谘中心重点工作内容如下:

(一)各区学务中心采共同解决问题方式,协助解决区内各校学生事务(训导)工作之共同或个别问题,其重点工作如下:

1.定期访问各校学生事务(训导)工作现况及经验交流相关事项。

2.各校学生活动内容及趋势之分析相关事项。

3.维护校园安宁及校园意外事故之防范相关事项。

4.学生校际活动之联络与协助相关事项。

5.区域性学生事务工作之联系与发展,并搜集或出版学生事务(训导)工作参考资料及汇整各校相关学生事务(训导)工作作法及措施,以提供区内学校参考。

6.学校学生事务(训导)相关制度之研究与发展事项。

7.协助本部办理学生事务相关事宜。

8.得邀请学生事务长或训导主任及学者专家组成各区学生事务发展与咨询小组,遇有重大学生事务工作事件时并得召开区内协商会议、公听会或记者会。

9.协助邻近地方政府或各级学校推动学生训辅(友善校园)各项工作,如协助地方政府学生训辅工作执行小组及学生辅导工作辅导团之督导工作、支持专业进修研习活动讲座、宣导活动等等,以达资源共享理念。

10.协助紧急危机事件应变处理机制之激活,同时配合时事发展、政策取向,实时结合相关资源,协调配置专业人力,并研定策略,以实时发挥功能。

11.协助区内学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别歧视事件相关机制(包括事件受理、申请调查、检举或申复等)之建立与处理。

12.依本部政策及区内所属学校学务工作发展需求,策订年度工作计画,并依相关规定及行政程序办理。

13.其它有关事项。

(二)各区辅谘中心负责规划区内各校辅导工作之整体配合事项,并协助解决个别或共同问题,其重要工作如下:

1.各校辅导工作现况与发展信息之搜集与交流相关事宜。

2.各校辅导教师及人力资源现况及趋势之汇整及分析相关事宜。

3.辅导计画相关工作项目之规划及分工事宜。

4.各校学生辅导工作问题之协调与解决相关事宜。

5.协助本部办理辅导相关事宜。

6.依实际需要聘请对辅导工作有丰富经验之学者专家、心理师或精神科医师,排定咨询时间或轮值表,以电话、书面或面谈等咨询方式提供服务。

7.结合区域学校,规划办理主题辅导周活动。

8.协助邻近地方政府或各级学校推动学生训辅(友善校园)各项工作,如协助地方政府学生训辅工作执行小组及学生辅导工作辅导团之督导工作、支持专业进修研习活动讲座、宣导活动等等,以达资源共享理念。

9.协助紧急危机事件应变处理机制之激活,同时配合时事发展、政策取向,实时结合相关资源,协调配置专业人力,并研定谘商辅导策略,以实时发挥谘商辅导之功能。

10.得邀请谘商或辅导中心主任(组长)及学者专家组成各区学生谘商辅导发展与咨询小组,遇有重大相关事件时并得召开区内协商会议、公听会或记者会。

11.协助区内学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别歧视事件之谘商辅导及转介机制之建立与处理。

12.依本部政策及区内所属学校辅导工作发展需求,策订年度工作计画,并依相关规定及行政程序办理。

13.其它有关事项。

七、各学务中心及辅谘中心每学期至少应举行全体成员会议一次,其开会日期及地点,由召集人会商各小组委员决定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八、学务中心及辅谘中心所需经费由本部编列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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