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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刊登行政院公报管理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7 生效日期: 2005-06-2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总字第094006958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内政部台内总字第094006958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使部内各单位及所属一级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于办理刊登行政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作业时有所遵循,特依行政院公报编审作业注意事项第十一点规定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部应办理刊登公报之类别如下(详如附表一):

(一)法规

(二)行政规则。

(三)公告及送达。

(四)处分。

(五)其它。

三、刊登公报数据之格式如下:

(一)刊登资料应依公文书横式书写等相关规定办理,并以A4页面、直式横书为原则;图表得视需要采横式横书并不得跨页;图档之解析度需达600dpi。

(二)刊登数据应以附件方式随预定刊登公报书函(以下简称预刊书函)或送刊公报书函(以下简称送刊书函),以电子文件传送本部总务司

(文书科)办理刊登。

(三)刊登资料中有法规名称或专有名词者,应于预刊书函或送刊书函说明字段注记该法规名称或专有名词之英文译名。

(四)刊登数据使用之外字、特殊符号、上下标、数学公式、化学公式等应使用行政院主计处全字库(网址为://www.cns11643.gov.tw/web/index.jsp),不得有乱码及异位等情形。

四、各单位办理刊登公报数据签陈核示时,应知会本部总务司(机关专责人员),如有第六点至第八点第一款规定情形,并应知会本部法规委员会;公文应副知该二单位。

五、各单位传送下列数据刊登公报时,其刊登日期如下:

(一)制(订)定、修正、废止或停止适用法规或行政规则且无指定施行或生效日期时,其发布或分行日期应与公报出刊日期一致。

(二)法规命令草案之预告起始日,应配合公报出刊日期。

六、各单位办理法规刊登作业,程序如下:

(一)自发布日施行者

1.研拟预刊书函稿(如附件一)、送刊书函稿(如附件二)、发布令稿、送行政院备查函稿、送立法院查照函稿及送有关机关函稿。

2.依序会签本部总务司及法规委员会。

3.奉核定后,全案送总务司(文书科)分二阶段办理发文作业:

(1)于公报出刊前二个工作日中午十二时前,将预刊书函附发布令稿(含法规条文,废止案除外)电子文件传送至行政院公报编印中心(以下简称编印中心)。

(2)于当期公报出刊日上午十时前,完成发布令及送刊书函之发文作业;并将已用印之发布令传送至编印中心,俾以登载决行者或代行者之职衔、姓名。

(二)指定施行日期者

1.研拟送刊书函稿(如附件二)、发布令稿、送行政院备查函稿、送立法院查照函稿及送有关机关函稿。

2.依序会签本部总务司及法规委员会。

3.奉核定后,全案送本部总务司(文书科)完成发布令及送刊书函(附发布令及法规条文电子文件)发文作业;并将已用印之发布令传送至编印中心。

七、各单位办理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以令发布之行政规则,刊登作业程序如下:

(一)自发布日生效者

1.研拟预刊书函稿(如附件三)、送刊书函稿(如附件四)、发布令稿及送有关机关函稿。

2.依序会签本部总务司及法规委员会。

3.奉核定后,全案送本部总务司(文书科)分二阶段办理发文作业:

(1)于公报出刊前二个工作日中午十二时前,将预刊书函附发布令稿(含行政规则规定,停止适用案除外)电子文件传送至编印中心。

(2)于当期公报出刊日上午十时前完成发布令及送刊书函之发文作业;并将已用印之发布令传送至编印中心。

(二)指定生效日期者

1.研拟送刊书函稿(如附件四)、发布令稿及送有关机关函稿。

2.依序会签本部总务司及法规委员会。

3.奉核定后,全案送本部总务司(文书科)完成发布令及送刊书函(附发布令及行政规则规定电子文件,停止适用案除外)及送有关机关函之发文作业;并将已用印之发布令传送至编印中心。

八、各单位办理公告、送达及处分,刊登作业程序如下:

(一)法规命令草案之预告

1.研拟送刊书函稿(如附件五)、公告稿(含草案总说明、逐条说明或条文对照表,如附件六)。

2.依序会签本部总务司及法规委员会。

3.奉核定后,全案送本部总务司(文书科)完成公告及送刊书函(附预告公告、草案总说明、逐条说明或条文对照表电子文件)发文作业;并将已用印之公告传送至编印中心。

(二)一般公告、送达及处分

1.研拟送刊公报函稿及公告稿并会签本部总务司;其有法制疑义者,应先会签本部法规委员会意见。

2.奉核定后,送本部总务司(文书科)完成公告及送刊公报函稿(附公告及其附件电子文件)之发文作业;并将已用印之公告传送至编印中心。

九、各单位办理其它类(勘误或经签院核定刊登公报事项)刊登作业,各单位研拟勘误表及送刊公报函稿并会本部总务司,奉核后办理刊登作业。

十、各刊登类别之文稿稿件明细及送刊时间,详如附表二。

十一、本部总务司应指派公报机关专责人员办理下列事项:

(一)发文前检查发布令(分行函或公告)稿及附件是否一致且完整。

(二)须二阶段发文之函稿,应依签稿所订日期依序办理发文作业,有疑义时,应即通知承办人处理。

(三)发文后将发布令(或公告)传送至编印中心,俾以登载决行者或代行者之职衔、姓名。

(四)遇公文无法以电子交换传递时,应立即改以纸本公文并同附件磁片送编印中心。

(五)发文时如发现稿转函后刊登数据所使用之外字、特殊符号、上下标、数学公式、化学公式等有乱码及异位等情形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本部信息中心尽速解决。

(六)于编印中心通知期限内,上公报管理系统确认下列事项:

1.刊登资料内容有错误时,应即通知编印中心取消刊登,并通知承办单位(机关)重新发文办理刊登。

2.确认公报出刊日期,同步办理法规及行政规则之发布或分行作业。

3.诠释数据(metadata)分析错误,通知编印中心修正。

十二、各承办单位(机关)于收到刊登公文副本时,应即检视确认,刊登资料内容有错误时,应即通知本部总务司机关专责人员取消刊登,于修正后重新发文办理刊登。

十三、本部总务司应依下列程序,就各单位刊登公报情形办理考核:

(一)季稽核:每季应查核、统计各单位刊登公报数据及刊登程序之正确性,制成季报表,签陈部、次长核阅后函送各单位检讨改进,并得提报本部部务会报报告。

(二)年稽核: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应汇整前一年度查核情形,签陈部、次长核阅后函送各单位,并视考核成果签报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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