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兵勤字第0940122732号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本府所辖之宜兰县替代役管理中心个人计算机使用因特网(Internet)资源,特订定本规范。
二、为因应信息使用需要,住宿役男自行申装网络者,应先向其服勤单位申请许可,并会知本府兵役局。(申请表详附件)
三、网络使用人如因退役或调职,须向其服勤单位办理异动或注销网络使用许可,并会知本府兵役局。
四、网络使用人应遵循网络礼节,不得有恶意之人身攻讦、谩骂、散布不实言论或浪费网络资源等行为。
五、网络使用人于因特网上之所有行为,若有违法或造成资安事件,应自行负责。
六、网络使用人之个人计算机,需负自行维护及保管之责。
七、网络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服勤单位及本府兵役局得配合相关人员检查使用人之个人计算机,如情节重大者并报请首长议处,如涉及刑事责任者,依法办理:
(一)大量发送广告信件。
(二)盗用他人或系统管理者权限。
(三)利用网络进行侵害智能财产权之行为。
(四)使用骇客工具进行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之行为。
(五)无故泄漏工作上所接触应保密之信息。
(六)在网络上散布或搜集猥亵文字、图像、影像、声音等电磁纪录。
(七)散布计算机病毒。
(八)使用人以个人计算机架设网站,且有侵害智慧财产权之行为。
(九)其它不法或重大不当之行为。
八、各其服勤单位得定期稽核使用人之个人计算机,如发现有不当之信息行
为,得视情节轻重报请首长议处。
九、本规范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